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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案惊奇
你了解指纹鉴定吗?
发布时间:2020-07-02 13:30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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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什么是指纹鉴定
指纹鉴定指运用专门技术对指纹的异同进行鉴别和评定。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和《刑事技术鉴定规则》规定,指纹鉴定是刑事技术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,其根据是人的指纹各不相同和终生基本不变的特性。指纹鉴定的程序分为预备检验、分别检验、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。经过鉴定达到同一认定的目的,从而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。
二、指纹鉴定的来历
指纹法
至少在唐代就已经有了,最早的有记载的使用指纹法辨别人的为唐代学者
贾公彦
,1927年德国罗伯特·海因德尔就在其《指纹鉴定》一书中说,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上提出用
指纹识别
人的第一个学者。实际上,中国的应用指纹的历史远在唐代之前。解放后发现的唐代许多文书、契约、遗嘱上都有指纹、指节纹或
掌纹
,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。此后历代,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、掌模为鉴的习惯。我国古代军队有《箕斗册》,即登记士兵指纹,以便检查。这表明当时己能对指纹按形态、结构进行正确分类,并将这种分类特征和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。我国用
指纹破案
的记录可追溯二千多年前的秦代。在云梦出土秦简中的《封诊式·穴盗》篇记载:“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、手迹、膝,手各处”。这说明我国指纹法的应用是很早的事情了,到宋慈时代已经十分成熟,并收录在
宋慈
《洗冤录》中。
在西方,最早提出的指纹鉴定罪犯的是英国医生,亨利?福尔兹。1880年英国《自然杂志》发表了他的一封信,谈到“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、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,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”。英国科学家法郎西斯*盖尔顿在前人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,1982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指纹。其中便有三个影响重大的结论
三、痕迹鉴定的鉴定方法
1、指纹鉴定
指纹是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。指纹具有人各不同,触物留痕、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。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这汗液,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、油漆、灰尘、血迹等,当其接触物体时,就必然留下指纹,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,一旦形成,终身都不会改变。
指纹在诉讼中有“证据之王”的誉称,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。一些作案人员反侦察意识不断增强,但随着计算机、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,指纹发现、显现、提取和对比技术也有了飞跃,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。在刑事诉讼中,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,可以为分析案情、为串并联案件,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。
2、足迹鉴定
足迹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,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、袜等形象痕迹。足迹是刑事案件
调查
中经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。足迹有两大类特征:一是足迹的形象特征,即单个足迹所反映的赤脚、鞋或袜外表结构特征;二是足迹的步伐特征,即单个或成趟足迹,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,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联系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,由于性别、年龄、身高、体重、职业、步行姿势等,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、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,在条件较好时,通过足迹循迹追踪,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,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。
3、工具痕迹鉴定
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,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。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,作案人适用改锥、钳子撬门压锁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。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、鉴定,可以确定作案手段,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,为案件性质的确定,为侦查方向的确立提供
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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