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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
发布时间:2018-05-24 11:39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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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过错,属于过错的一种。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,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。对过错的判断,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。所谓旧过失理论,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,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。故意为积极的恶意,过失为消极的恶意。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,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,有预见的可能,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,即应负过失责任。新过失理论,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,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。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,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,加以审认。具体医疗过错而言,判断医方有无过错,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,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。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,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。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,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。
一、法律依据
1、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》
2、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》
3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
二、鉴定的提起
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,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。
三、鉴定机构的选择
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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